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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条款和规则

1.定义

下列表述在本条款中定义如下:

1.1 参展申请:附有本条款并规定项目详情的申请表;

1.2. 申请人:参展申请中指明的个人、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

1.3. 条款:本条款条件;

1.4. 合同:本条款和参展申请;

1.5. 展会:参展申请所涉及的由主办方主办的展会;

1.6. 费用:参展申请规定应由参展商就项目支付的费用;

1.7. 不可抗力事件:在主办方合理控制之外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损坏或取消、劳资纠纷、政府法规或行为、军事行为、传染病蔓延、火灾、洪水、灾害、第三方承包商/供应商无法履行、内乱、恐怖活动或战争);

1.8. 知识产权:商标、标识、字号、设计权、版权、数据库权和全部其他知识产权,无论该等权利是否在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注册;

1.9. 中展文化(中展国际):沈阳中展国际会展文化有限公司;

1.10. 手册:主办方就展会向参展商提供的手册/指南(如有)(包括主办方不时进行的更新);

1.11. 资料:主办方因赞助目的要求参展商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识、图片和介绍;

1.12. 主办方:沈阳中展国际会展文化有限公司,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389号,诚添医药总部大厦506号。

1.13. 业主:场地业主和/或物业管理人;

1.14. 项目:参展申请规定的展位和/或与展会有关的赞助项目;

1.15.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1.16. 展位:参展申请中说明向参展商分派的展位;

1.17. 赞助:参展申请规定的赞助项目;

1.18. 场地:举办展会的场地;

2.项目

参展商向主办方提交参展申请后,不可撤销该等申请。主办方有权拒绝参展申请。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仅在主办方(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参展商发送书面确认函后方始生效。

3.费用

3.1. 参展商应按参展申请中的支付条款使用已清算资金支付费用。如参展商将费用付至主办方向参展商专门指定的支付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主办方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主办方对参展商因第三方诈骗(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银行账户变更的虚假信息、身份盗窃和其他诈骗行为)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如参展商收到关于变更主办方指定银行账户的任何通知,参展商应直接向主办方确认该等通知的真实性。在不影响主办方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或赔偿的前提下,如主办方未在支付期限前收到使用已清算资金向主办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的费用,则主办方有权:(i)拒绝参展商及其员工和其代表参加展会;和/或(ii)拒绝提供项目的任何组成部分。

3.2 除非在参展申请中注明,参展商应承担全部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税、增值税、服务税或预提税,下称“税费”)。

4.参展商一般义务

4.1. 参展商应遵守(i)全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与反贿赂、反腐败或贸易制裁有关的法律);(ii)主办方或业主作出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与卫生和安全或安保有关的要求);及(iii)手册(如有)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手册中的任何制度、规章和操作要求。

4.2. 参展商保证:(i)参展商有订立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利;及(ii)代表参展商签署本合同的人具有必要权限。

4.3. 参展商及其员工和其代表不应:(i)采取对主办方、业主或参加展会的其他人员造成冒犯、烦扰或不便的行为;(ii)采取任何可能对主办方、业主或展会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和/或(iii)损坏或坐视他人损坏场地、设施或装置。

4.4. 参展商应为参加展会投足够的保险。

4.5. 参展商自行负责取得护照、签证及所需其他必要文件以进入展会所在国。如参展商及其员工和其代表因未取得上述文件而无法参加展会,仍应全额支付费用。

4.6. 参展商同意:在(i)在展会指南和其他展会推介性资料中刊登,及(ii)在展会网站上,发布参展商信息。主办方对可能产生的任何差错不承担责任。参展商同意并使其员工及其代表同意,在必要时将其个人信息(即联系方式)告知与展会相关业主或主办方指定或推荐的搭建公司。

4.7. 未经许可不得对展会进行摄像、录音及摄影,且不得传播音频或视频资料。参展商同意:(i)展会摄像、录音及摄影可以将参展商员工和其代表摄录在内;及(ii)主办方在全球任何地方将该等摄像、录音或照片用于推广和其他用途。

5.关于展位的具体规定

5.1. 主办方有权随时按其认为对展会最佳的方式变更展会平面图或展位详情。如展位规模被缩减的,应就展位应付费用按比例向参展商退款。

5.2. 主办方同意参展商就在展会展示展品的目的使用展位。该等使用不构成租赁,且参展商就展位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利或权益。参展商仅能在其展位开展商业活动,不得在场地其他区域招揽客户。

5.3. 参展商承诺:(i)在展会开幕前对展位作出相应安排;(ii)在展会过程中始终保证展台配有称职人员,且干净整洁、布置得当(如未能达到上述要求,主办方有权按上述要求作出相应安排,且无需承担责任,风险和费用均由参展商承担);(iii)且不会在展会闭幕前提前关闭展台。

5.4. 参展商仅能展示与参展商商业活动具有唯一关联性的展品。如主办方合理认定任何展品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可能冒犯他人或违反本条款规定,则有权移除该等展品,且无需承担责任。

5.5. 仅当主办方在参展申请中明确同意为参展商在展位中的展台搭建基本设施时,主办方须进行该等工作。参展商是展位布置和品牌展示相关工作的唯一负责人。

5.6. 除非适用第5.5条规定,否则参展商是展位搭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设施和展台搭建、品牌展示和布置)的唯一负责人。

5.7. 未经主办方事先书面许可,参展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共用展位。如参展商获得许可与他人共用展位的,参展商仍需就全部展位负责,且应就与其共用展位的任何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5.8. 参展商违反本合同或作出任何可能危及展会或观展人安全的行为,主办方有权关闭参展商展台,且无需承担责任。

6.关于赞助的具体条款

6.1. 参展商应:(i)在主办方规定时限内向主办方提供全部资料;(ii)及主办方对资料的要求。如参展商未在时限内提供资料或未遵守资料要求的,主办方有权拒绝印刷或使用任何或全部资料(但与赞助有关的全部费用仍应全额支付)。

6.2. 参展商应确保:(i)全部资料均准确完整;及(ii)全部资料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6.3. 主办方在制作任何含有资料的材料,对可能产生的任何差错、遗漏或引用错误不承担责任。全部资料均应经主办方批准。主办方应尽合理努力按参展申请明确的规模、位置和方式提供赞助,但对相关的合理调整不承担责任。

6.4. 参展商就制作与展会相关的材料,许可主办方以非独占且不收取使用费的方式使用资料及参展商信息。参展商确认,鉴于准备上述材料的时间和费用,在本合同终止后,如主办方经合理行事认为从展会相关材料中移除该等信息的时间和费用过高,主办方可在本合同终止后酌情继续使用资料及参展商信息。

6.5. 如参展商违反本合同,主办方保留不使用资料或不提供任何部分赞助的权利,且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7. 观展人、代表和参展商员工或分包商的展会证

观展人参观证和/或代表参会证适用主办方对观展人和/或代表不时制定的相关条款条件。参展商的员工或分包商(以适用者为准)在展会上开展工作的,将获得展会证件;该等员工和分包商在展会上须按要求出示该等展会证件。任何人未持有有效展会证件的,主办方可拒绝该人入场。展会证件仅由该证件获发人本人使用。

8. 权利限制

参展商对展会享有的权利仅限于项目列明的权利。参展商可以在自身网站上公布其参与展会的事实,该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布展会的网站链接,但是主办方可在任何时候要求参展商删除该等宣传信息,参展商应立即满足该要求。参展商不得(i)为商业目的行使有关展会的权利、(ii)创建有关展会的网站、(iii)以其他形式推广或宣传其与展会或主办方的关系,但事先取得主办方书面同意的除外。本合同未向参展商赋予可使用中展文化(中展国际)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9. 变更展会

主办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基于任何事由对展会的形式、内容、主题、规模、地点和举办时间作出合理变更而无须承担责任。如果主办方作出该等变更,本合同仍将继续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应对项目作出主办方认为必需的相应修订,以反映该等变更。

10. 取消展会和变更展会举办日期

10.1 主办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基于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主办方认为会造成举办展会不可行、不妥当或不实际的不可抗力事件)取消展会或变更展会举办日期。

10.2. 如果展会举办日期发生变更,或者如果在当前年度取消展会但主办方合理预期展会将于下一年举办,本合同仍将然继续有效,并且对于将于其他日期举办的展会(或将于下一年举办的展会,以适用者为准),双方各自须承担的义务应仍是对最初计划的展会承担的义务。为明确起见,参展商不得以本第10.2条为由拒绝按参展申请载明的付款条款支付费用。

10.3. 如果展会被取消但主办方合理预计展会在下一年不会举办,则适用本第10.3条的条款:

10.3.1. 如果展会并非因不可抗力事件被取消(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被取消,则适用第10.3.2条),本合同应予以终止,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参展商费用已付部分将被退还,并且参展商无须再支付费用中的其余未付部分;

10.3.2. 如果展会因不可抗力事件被取消,本合同应予以终止,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条件是(i)主办方有权从费用中已付部分中保留费用总额的50%(简称 “修改后费用”),或者在费用未曾被支付或费用中已付部分低于修改后费用的情况下,主办方有权对修改后费用的全额或余额(以适用者为准)出具一份账单,该账单应立即到期予以支付;以及(ii)在费用中已付部分扣减修改后费用之后,参展商可以要求退还剩余金额,并且参展商无须再支付费用中的其余未付部分。

10.4. 参展商确认,本第10条中参展商享有的赔偿措施是在发生展会被取消或展会举办日期变更时参展商享有的唯一赔偿措施、并且主办方的其他所有责任均予以明文免除。

11. 参展商不享有解除权

参展商无权要求解除已申请项目,并且参展商也无权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明文约定外,费用应始终须全额支付,一经支付就不予以退还。

12. 终止

12.1. 如果参展商发生下述任一情形,主办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参展商的方式立即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i)参展商严重违反本合同或主办方集团中任何公司与参展商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任何义务,并且(在该等违约可以补救的情况下)参展商在收到违约书面通知后的14日内(或者在更短期限内(但该等期限足以使该等违约在展会举办之前获补救))未补救该等违约;或者(ii)参展商在任何法域内进入清算、被宣告破产、不再从事业务或遭遇任何类似事件。在对主办方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赔偿措施不产生影响的前提下,如果主办方依照本第12.1条解除本合同,主办方无须退还从参展商处收取的任何费用,主办方有权对费用的余额(或费用全额(以适用者为准))出具账单,该账单应立即到期予以支付。

12.2. 在下述情形下,主办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参展商的方式立即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i)主办方自主认定对参展商规定的项目条款(a)不符合展会最大利益、和/或(b)不符合主办方的合法商业利益,和/或(ii)依照相关法律或依照任何金融机构的指示,不得(a)再与一些个人和/或实体开展交易、和/或(b)在一些区域开展交易。如果主办方依照本第12.2条解除本合同,费用中已付的任何部分将予以退还,并且参展商无须再支付费用中的其余未付部分。参展商确认,费用中已付部分的退还是在主办方依照本第12.2条解除本合同时参展商享有的唯一赔偿措施、并且主办方的其他所有责任均予以明文免除。

12.3. 在本合同终止后,在对主办方享有的其他权利或赔偿措施不产生影响的前提下,主办方有权拆除参展商展台、要求参展商的员工和其他代表离开展会、遮盖任何资料、把参展商的任何展品或其他财产拆除且送至参展商地址(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参展商承担),主办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主办方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自由转售项目中的任何部分。

12.4. 第 6.4 条、第 8 条、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3 条和第 14 条应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3.责任和赔偿

13.1. 主办方总体上对展会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不作任何保证:(i)任何其他参展人、赞助人或展会观展人的出席、不出席或所在位置;或(ii)参展商因参与展会而可能(在商业上或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或结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办方排除未在本合同中明文列明的有关展会和项目的所有条件、条款、陈述和保证。

13.2. 如果参展商因第三方对展会和/或项目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承包商或业主提供公用设施、货运、材料运输/发送和服务)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或损害,则主办方无须对该等损失或损害向参展商承担任何责任。参展商确认,经主办方认可的或由主办方推荐的承包商向参展商提供的服务,受参展商与该等相关承包商另外签订的协议的约束。

13.3. 在第13.5条的规范下:(i)主办方对参展商、参展商的员工或其他代表(a)遭受的间接损失、利润损失、业务损失、机遇损失、商誉损失、任何其他类型的经济损失、或(b)在人身和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失窃)或伤害或损害,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ii)主办方对展会和/或项目在本合同或其他事由项下向参展商承担的责任总额不超过参展商支付的费用总额。

13.4. 如果(i)参展商、参展商的员工、其代表或分包商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故、以及(ii)(a)参展商在展会陈列任何展品或(b)主办方收到或使用资料,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从而致使主办方因第三方索赔而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参展商应向主办方作出赔偿。

13.5. 本条款不排除也不限制依照相关法律不得排除或限制的任何责任。

14. 一般规定

14.1. 主办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人进入展会或要求任何人离开展会。

14.2. 主办方、业主、以及它们各自的员工、其代表或分包商均可进入场地实施作业、维修或改建、或实施其认为必需的行为(合称“作业”)。主办方(和其员工、其代表和分包商)对参展商或参展商的员工或其代表因与作业有关的任何事项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害、损失或不便,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4.3. 在对第10.3.2条不产生影响的前提下,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主办方迟延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则主办方的该等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均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违反、并且主办方也无须对该等迟延履行或不履行承担任何责任。为明确起见,参展商不得因本第14.3条而不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费用。

14.4. 如果本条款与参展申请有任何冲突,应以参展申请载明的条款为准。

14.5.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对展会达成的完整约定。对本合同作出的任何变更,仅经双方书面签署后方可有效。

14.6. 未事先取得主办方书面同意,参展商不得转让或转包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主办方有权向中展文化的任何成员出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该等出让无须取得参展商的同意。主办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转包给中展文化的任何成员或在展会布展工作上向主办方提供协助的任何第三方承包商;该等转包无须取得参展商的同意。

14.7. 任何一方未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赔偿措施,均不视作为放弃该等权利、权力或赔偿措施。

14.8.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变成无效,该等规定应视作已在最小必要限度内被修订从而该等规定是有效。依照本第14.8条对任何规定作出修订或删除的,本合同其他规定的效力和可强制执行性均不受任何影响。

14.9.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中国法院受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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